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于第二期限制性
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的核查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對《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2、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實施《激勵計劃》時在公司任職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干。
3、 激勵對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 )最近 3 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2)最近 3 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4、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親屬。
5、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6、激勵對象不存在被禁止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綜上,經審核,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公司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1-3 號》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劃》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




